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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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取得某音信息服务费发票列支,补税罚款近1千万
发布时间:2025-08-27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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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稽罚﹝2025﹞38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803,566.75

处罚日期 2025-03-28

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0月到2023年2月开具的1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信息服务费,合计金额16130394.26元,税额967823.67元,价税合计17098217.93元。

 上述1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于2022年到2023年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967823.67元,其中

2022年抵扣进项税额584023.86元(2022年10月122941.79元,2022年11月243678.66元,2022年12月217403.41元),

2023年抵扣进项税额383799.81元(2023年1月324679.15元,2023年2月46230.04元,2023年3月11901.35元,2023年4月989.27元)。

发票对应的金额16130394.26元于2022年到2023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税前列支,其中2022年税前列支9733730.92元,2023年税前列支6396663.34元。

你单位在与***科技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法行为类型 ***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增值税965484.74元按1倍处罚款,计965484.74元;对城市维护建设税33791.96元按1倍处罚款,计33791.96元;对企业所得税3804290.05元按1倍处罚款,计3804290.0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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