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下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视同销售服务了?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08月23日,有同学咨询:《增值税法》下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视同销售服务了吗?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视同销售服务了吗?
【解析】2025年8月11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重磅更新!许多企业困惑的"无偿提供服务是否视同销售"问题,终于有了更清晰的答案。
核心结论:《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提供服务原则上不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深度解析
《增值税法》第五条未将“无偿提供服务”纳入视同销售范围;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明确"视同销售"以"有偿"为原则,但留有"国务院规定除外"的例外条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首次明确,仅限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的无偿服务可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2条未新增服务视同销售条款,仅对《增值税法》现有规则进行细化,但未新增“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
因此,此前部分企业担忧的“无偿服务全面视同销售”风险得以解除。
关键突破:将原"用于公益事业"的豁免范围扩展至"社会公众",显著放宽了不视同销售的边界!
三大不需视同销售场景
1.公共交通企业向老年人提供免费乘车服务
2. 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公益健康讲座
3. 教育机构举办公开公益研学活动
本次征求意见稿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既鼓励社会公益,又防范税收漏洞。
实务建议:①重新梳理无偿服务清单 ②完善公益项目备案材料 ③建立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收藏本文,欢迎转发!8月31日前可向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反馈意见,行业声音将影响最终立法方向。
特别提醒:本文仅作业务探讨的个人观点,具体适用以正式颁布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