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非善意转换所得性质少缴个税的4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5-08-11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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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共列示了9种不同类型的所得,除了工资、劳务、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种所得在达到一定标准后,需要按综合所得做汇算清缴外,其他所得均是分别计算税款。

同样的收入,若转换为另外一种所得申报就可以少缴税款,岂不美哉?!

这就给一些“有心之人”带来了“可乘之机”。

一、将“工资所得”转为“经营所得”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有些公司通过和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合作,将员工的工资进行拆分,一部分按工资正常发放,另一部分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发放。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自然人从灵活用工取得收入,若未办理营业执照,平台依据上述第3条“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将个人作为个体工商户按“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很多地方对个体户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且核定后的“实际税率”会非常低(一般不超过3.5%),通过上述非善意转换所得性质,就可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4年7月11日关于灵活用工的答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答复如下:根据各地发现的灵活用工平台税收风险案例,签订了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存在转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收入性质、违规转引异地税源、虚开发票等涉税问题,不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强化管理”原则……(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8/7/art_11896_622387.html)。

二、将“劳务所得”转为“经营所得”

实务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影视明星、直播达人等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获取收入,将“劳务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申报个税,享受当地核定征收的优惠。

最近案例:2025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的网络主播乐传曲(网名:曲曲大女人)偷逃税款案件。该主播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以及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手段偷逃税款。上海税务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5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39389/content.html)。

三、将“租赁所得”转为“经营所得”

如A公司为了给高管等高收入个人“节税”,和一些互联网车辆租赁平台合作。A公司高管将个人车辆出租给网络车辆租赁平台,平台公司再将车辆转租给A公司。A公司向网络车辆租赁平台支付费用后,平台公司给A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车辆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公司扣除属于自己的部分收入后,将剩余部分款项支付给A公司的高管个人,按“经营所得”(核定纳税)给个人申报缴纳个税。

个人将车辆出租给平台公司,从平台公司取得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收入”,适用的税率为20%(不能核定),平台公司给个人按“经营所得”(核定纳税)申报税款,明显属于非善意转换个人的所得性质,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四、将“股息所得”转为“经营所得”

一些涉税服务机构打着“股权架构搭建”的幌子,指导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架构优化”,将将目标公司的个人股东调整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目标公司实现盈利后,对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分红。由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的所得税由投资人缴纳,涉税服务机构对个人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取得的股息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当地个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优惠(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自2022.1.1起,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必须查账征收)。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提示:“高收入个人”偷逃税款是2025年“以数治税”重点监管的对象,从已经公开曝光和尚未曝光的案例看,上述非善意转换所得偷逃税款的行为正在被严格筛查,且年限不限于最近3年。一旦将个人转换所得偷逃税款的证据被坐实,个人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

所以,过去已经“落袋”的,不一定就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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