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 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行业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在自 20X4 年起的八年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X4 年,A 公司因享受该政策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1000 万元,减免了所得税费用 150 万元,A 公司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此外,根据行业相关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A 公司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A 公司可按照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获得 2%的手续费返还。20X4 年,公司将实际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和实际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计入其他收益,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对于因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而确认的各项收益,A 公司是否应将其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分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等项目。
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在外部政策法规调整的情况下,公司被动产生的一次性损益影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本案例中, A 公司依据已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基于各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产生各项收益,不属于“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同时,通常情况下公司购进机器设备、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应的,A 公司依据国家税收政策,享受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以及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也应认为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此外,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将延续八年,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也均为行业内长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具有特殊性及偶发性。因此,A 公司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而确认的各项收益,能够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 公司应将上述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