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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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赠送抵扣券,如何账务处理,是否视同销售,需要代扣个税吗
发布时间:2025-08-26   来源:草木财税 作者:沐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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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举例来讲这个问题。
甲商场节日举办促销活动,对于活动期间购物消费1000元的顾客,赠送抵扣券200元。该抵扣券不可领取现金,但可于节日过后再来购物时,直接折抵货款。比如说,某顾客节日过后,来甲商场购买了正常市场价格500元的商品,只需要实际支付300元即可。
那么,对于上述业务,甲商场(假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售商品、货物适用13%税率)如何进行账务、税务处理呢?
一、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增值税虽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之规定,但本例之中,顾客“获得200元抵扣券”并非“无偿”,而是基于“活动期间购物消费1000元”这个前提,实为“有偿”,因而不适用该项“视同销售”条款。
二、企业所得税亦无需视同销售
道理、原理同上。
三、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早有明确规定: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者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不适用“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账务处理

(一)节日促销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200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0

也就是说,所谓“200元抵扣券”,因其用于折抵后续购物价款,所以视为预收款项。实质上,这只是预收200元款项的一张凭证而已,节日时实际销售收入及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乃是800元。

(二)后续购物时

借:银行存款 300

       预收账款(合同负债)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

也就是说,甲商场于节日期间进行“促销”活动,商品打折销售(销售1000元,折扣200元)。但是呢,打折所饶让之款项,并非本次销售时退还消费者,而是在消费者下次购物时进行抵顶。

当然,就本业务前后两次会计分录及其相应税务处理而言,这样其实是合理、准确的:

即商场实际就是收了1300元(1000+300),最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及其相应增值税(销项税额)也是1300元(800+500),二者合计相等,只是两次各自金额不同——此非“促销”实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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