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1.企业所得税
总局2010年19号公告对转让财产要求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即便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收款也不应分期确认收入。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以交付作为确认时点,以扣除资产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所得有减免税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股权转让收入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以扣除股权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转让所得。
国债转让收入未兑付前以转让协议生效或国债移交的时间作为确认时点,到期兑付时以约定的应付本金时间为确认时点,以转让或到期兑付价款扣除购买成本、尚未到期的利息和相关税费为转让所得。
2.增值税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应按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全额计算增值税,比照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购入时未抵扣过进项税,企业可选择按3%征收率减按2%的征税政策,但仅限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购入或用于免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债券,按“金融商品转让”项目适用差额征税政策,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若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与下期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为负数的,不得转入下一年度。
3.会计
财产转让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时点一致,同为资产移交时确认,无差异。转让所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的账面价值和税法的计税基础上,会计以转让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转让所得。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资产原值扣减累计折旧或摊销和减值准备后的金额,所以资产的入账价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减值都会影响所得金额。
股权、债券、债权在会计上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转让所得为实际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此部分差异后面会详细介绍,包括股息、红利的差异。
案例:
【例2】2024年7月1日,A公司(一般纳税人)以1050万元在深市购买了10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24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24年10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0万元。(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允许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增值税2025年8月以后不免)
1、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的确定:国债投资成本为1050万元。
2、A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
根据总局2011年36号公告,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A公司在国债转让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利息收入=1000万×5%×1/4=12.5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除未到期的利息收入。
3、A公司国债转让增值税=(1100-1050)/1.06×0.06=2.83
4、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国债投资转让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00-2.83-12.5-1050=34.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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