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新政,消除了一个行业普遍存在的一项涉税风险!但是······
快递服务增值税新政施行后
既往涉税风险点是否消除
文/段文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此,还有一项需要引起注意的涉税风险提示。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施行以前即2025年8月11日之前,从事快递服务的纳税人,对于纳入收派服务的收件、分拣、派送这三类服务对应的收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那么,快递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该怎么正确处理呢?
按照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外,其他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要按规定划分(包括计算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此,既从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运服务又从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收派服务的纳税人,是否真实又准确地区分、划分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是异地运输用车辆与同城收件和派送用车辆耗用的燃料及能源),肯定是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的风险点。
然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规定的“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均按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项新政施行后,快递企业对取得的快递服务收入全部按照提供收派服务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由此就不存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问题,快递企业也就无需再去划分货运服务与收派服务的收入(销售额)了,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的这一重大涉税风险点得以彻底消除。
但是,快递行业的这一重大涉税风险点消除的时点是2025年8月11日新政施行,这是否能代表以往的此项涉税风险就烟消云散也不存在了呢?
对此,诸君可能各有观点。至于税海涛声的观点以后撰文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