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数电票时备注栏填写有何要求?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11 号)第三条规定,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发票开具时直接填写在备注栏,如超过 200 字符应通过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另外,数电发票有 5 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为必填项,即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特定业务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你公司在开具数电票时,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的,直接在备注栏填写信息即可;属于特定业务的,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等特定业务的,则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即可,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