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了一个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用定向增发股票把股权买走了,由于没有收到现金,我们可否申请适用财税〔2015〕41号文的个税递延缴纳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适用主体是“个人”,而非“基金”本身。
因此,基金作为投资主体直接依据41号文申请个税递延缴纳,缺乏直接的政策依据。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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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基金投了一个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用定向增发股票把股权买走了,由于没有收到现金,我们可否申请适用财税〔2015〕41号文的个税递延缴纳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适用主体是“个人”,而非“基金”本身。
因此,基金作为投资主体直接依据41号文申请个税递延缴纳,缺乏直接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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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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