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土增税分3期清算后出现亏损,现拟申请退回已缴企业所得税,是按项目整体缴纳的土增税分摊到各年度计算应退所得税金额,还是只能按照最后一期缴纳的土增税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一及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其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出现亏损的,可以申请退税。企业应对整个开发项目进行整体评估,计算其应缴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并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含竣工年度和未竣工年度)的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分摊各年度应扣除的土地增值税。然后,以此为基础,计算各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 所以,根据81号公告的规定,退税计算的核心在于“对整个开发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和“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总额”。81 号公告的立法本意是解决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企业所得税多缴问题,确保企业不会因清算时点不同而承担不合理的税负。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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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