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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老戴看到了一则乌鲁木齐铁军的处理决定书公告,公告的大致内容为:
纳税人胡某某曾在以往为向项某某借款48,435,400.00元,并将持有的新疆地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8.63%的股权过户至项某某名下,由项某某代为持有。借款到期后,你未按协议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项某某对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公开拍卖,上述股权2022年1月6日以95,038,000.00元拍卖成功,并于2022年1月22日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本次股权拍卖所得款项共计95,038,000.00元,扣除执行费158,790.00元、拍辅费250,000.00元,剩余金额为94,629,210.00元。税务机关根据法院的判决,认可了股权代持关系,因此,向实际股东胡某某追缴个人所得税。
决定书原文内容,由于原创问题的原因,老戴就不转述了,有兴趣的税友可以在乌鲁木齐税务局的官网查阅。
根据本次乌鲁木齐铁军的决定书,其依据法院的判决确认的代持关系,确定实际股东为胡某某,并向其追缴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些老师说,这个案例提示大家,在实务中,如果代持股权需要还原,可以通过实际股东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确认代持关系和实际出资人,然后在确权后股权登记从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则由于有法院确权判决的背书,所以可以让税务机关放心认可代持还原关系,而不视同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给实际股东而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确实在实务中是有意义的,真实存在代持关系,又因为代持理由消失,需要还原股权登记的税友,可以考虑通过司法判决的途径解决,但在代持关系设立之初,则应保存充分的证据证明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另外,又有税友指出,“力司法部门裁决认定代持关系是把双刃剑,节省征管成本的同时也给偷逃税款留出缝隙,必然有人会动歪脑子,将真转让包装为假代持,通过虚假诉讼逃避高额税款。”
老戴想说,这在理论上的确存在这种可能性,但商业社会就不要考验人性。在真实的股权交易中,股权转让的双方,如果不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转让方是否会为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款,去冒这个风险?
假设真的有交易双方打算用虚假诉讼逃税,在法院判决确认了“代持”关系并“还原”了股权登记后,受让方会不会“黑吃黑”?是否会以“既然法院判决都确认是代持关系还原,我为啥还要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给你?”为由,不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者如果是预付了转让款项的,是否会以上述理由,要求退还款项?这时候,转让方如何“维权”?难道向法院再次起诉,承认自己之前是通过虚假诉讼逃税吗?
税友可能会说,交税可以不诚实,但交易必须讲诚信。但是,这是理想状态吧,如果股权转让款涉及金额巨大,在如此重大的商业利益面前,“诚信”和“人性”是否能通过考验?转让方是否会为了不缴或者少缴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是冒收不到股权转让款的巨大风险?
如果股权转让款项金额不大,那缴纳的税款金额也不多啊,是否有必要或者值得通过虚假诉讼来实现逃避缴纳金额不多的税款呢?诉讼的成本难道不高?
所以说,老戴认为这位税友是想多了,商业社会上的规则和在商业利益面前的人性考验,会让很多转让方对这个所谓的“方案”“敬而远之”的,这就是市场的“魅力”。
老戴不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更不支持市场万能论,老戴认为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是很重要,但有些情况下,我们还是交给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调节某些市场交易行为吧。
好了,本期老戴就闲聊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闲聊,排解无聊,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