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交易未及时确认或少计收入
1.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存在差异,未能及时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例如发出商品但仍然保留商品所有权和控制权时,按照会计准则可不予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可能已发生,存在因税会差异未计提或少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服务提供时间,与内部营收账单、相关收入会计核算等进行对比,核实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问题。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2.往来账期末余额较大、长期挂账
风险提示:
“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期末金额长期较大,可能存在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确认收入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照原始凭证逐项核实长时间未发生变化或逐年增加款项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资金借给集团外单位无偿使用未计利息等问题;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无需偿付的预收账款未转入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收取其他单位资金占用费未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
在收取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往来款等科目,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合规自查:
查看“财务费用”“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确认是否存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核实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4.非集团内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少计利息收入
风险提示:
将贷款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自身列支贷款利息,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
合规自查:
查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实是否将相关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确认是否按规定计算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5.限售股减持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上市公司因 IPO、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可能存在未及时申报或因适用计算方法错误少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会计科目,核实企业股票减持事项的属性及金额,确认相关限售股转让事项是否已按税法规定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复核成本核算方法,判断是否存在成本核算方法使用错误少申报税款的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五条。
6.新产品试生产期间未计应税收入
风险提示:
新产品试生产期间形成的产品出售时,可能存在未计提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试生产过程中产成品出入库情况,核实试生产过程中收取款项情况,确认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已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7.对外转租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合规自查:
核实租赁的各项资产的用途,是否存在转租的情况,查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明细,结合申报数据,判断相关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8.收到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租金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以物抵租部分少报租金收入,或收到以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租赁合同条款,核实是否存在以物抵租的情况,确认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9.未及时确认租金收入
风险提示:
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时间计算缴纳相关税金。可能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相关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等凭证,核实“其他业务收入”等,判断是否已于应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计入收入并申报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点。
10.转售水、电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与收取水、电费相关的合同,结合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判断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11.将货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无偿转让未按规定申报
风险提示:
将货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无偿转让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合规自查:
查看库存商品出库情况及用途、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情况,结合“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会计处理,判断是否存在未列入主营业务成本直接列入费用的情况,是否已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业务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按规定申报
风险提示: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合规自查:
查看库存商品出库情况及用途、结合“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判断是否存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使用自产产品的情况,是否已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业务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
13.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资产未按照转让确认收入及计提销项税额,造成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核实是否存在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况,结合相关会计处理、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将投资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个步骤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4.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按评估价值投资入股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核实有无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否存在相关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增值后用于投资入股,未依法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缴纳增值税或者计税方法适用错误
风险提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能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者适用税率不正确的情况,或将依照简易办法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与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销项税额混淆。
合规自查:
查看“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核实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日期,结合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处置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90 号)第二条。
16.废弃物、下脚料处置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对外销售下脚料和生产废品,未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正确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废弃物处置收入抵减清理费用,造成少计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在处理废弃物过程中,替关联方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或多列费用。
合规自查:
与生产部门、财务部门核实残次废品和下脚料的处理及会计处理方法,查看“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预收账款”等科目明细,确认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一项。
其他
17.兼营业务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
风险提示:
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服务,按照税法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合规自查:
判断是否存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对照税法规定是否应按照兼营业务处理,查看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兼营业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一条。
18.价外收费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提供货物、劳务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向购买方收取品牌使用费、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该部分收入可能未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或适用税率错误。
合规自查:
查看销售合同执行、收款情况,核实收取的上述款项是否计入业务收入,结合纳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已按照主合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9.返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风险提示:
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可能存在将上述费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造成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
合规自查:
查看有关合同协议、产品出库手续、付款凭证及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将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上述费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 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