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金华市金兰棉花收购经营部虚开发票案件。经查,金华市金兰棉花收购经营部(以下简称金兰棉花)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0515份,金额1.56亿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8份,金额1.17亿元,税额1226.62万元,取得违法所得166.61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6.61万元、处罚款5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金兰棉花投资人张某连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4年初,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外省税务部门发来的协查函,协查函显示,某针刺棉厂涉嫌取得虚开发票,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
根据发票信息显示,该针刺棉厂的主要原材料为皮棉,销售的产品为针刺棉,但在检查该针刺棉厂时发现,该厂生产经营中并未用到皮棉,这一异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作为针刺棉厂皮棉发票的主要开票方——金华市金兰棉花收购经营部进入了检查人员的视野。
检查人员进一步分析金兰棉花的发票情况,发现其对外开具的发票品名均为皮棉,此外还开具了大量品名为棉花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巨大,但却没有取得运输、设备、办公用品等与实际经营有关的其他发票。
检查人员在查看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时,发现涉及人员户籍信息主要集中于金兰棉花注册登记地所在村。但该村目前以种植苗木为主,已多年未种植棉花。此外,棉花收获具有季节性,而金兰棉花却每月都在开具棉花收购发票,明显不符合正常农业采收情况。结合种种疑点,税务机关决定对金兰棉花开展立案检查。
立案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与金兰棉花相关年度内所有公司及个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金兰棉花未向农产品收购发票中的个人支付过任何资金。此外金兰棉花对外开票后,受票企业会向其对公账户打款,而后相应资金就会转入张某连个人账户,由张某连将资金打还给受票企业,严重背离正常交易逻辑。
为解开上述疑团,检查组兵分两路,一组前往金兰棉花生产经营地址,发现仅有一名人员麻某在场,检查人员依法对麻某进行了询问调查。麻某陈述自2018年10月起承租该场地用于生产再生棉出售,场地内设备及原材料均由麻某自行采购,他的生产经营与张某连、金兰棉花无关。结合麻某提供的租赁合同,固定了金兰棉花无实际经营业务的证据。
另一组前往当地村委会了解棉花种植及收购情况。经村委会确认,金兰棉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中涉及的1500余人有736名为本村村民,这些村民自2015年至今未种植、销售过棉花,更未收到棉花收购款。
在掌握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检查人员依法对张某连进行了询问调查,面对铁证如山,张某连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原来,张某连最初确实从事棉花收购加工行业,但由于多种因素,已于多年前不再经营。张某连借助以往开具发票的经验,动起了“歪脑筋”,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其进项,收取好处费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金华市金兰棉花收购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6.61万元、处罚款50万元,并移送公安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公安已立案侦查,金兰棉花投资人张某连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在本案中,案涉棉花经营部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在收到外省协查函时发现案涉经营部存在税务异常情形,金华税务局采取下述方式对案涉经营部进行调查。
一、分析发票与棉花收购情况确认税务异常:金华税务局调查发现案涉棉花经营部开具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却没有相应的运输等与实际经营有关的发票;税务局根据棉花收购具有季节性的特点,但案涉棉花经营部每月都收购棉花,违反棉花收购规律,税务局据此认定案涉棉花经营部存在税务问题。
二、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问题:金华税务局调取案涉棉花经营部银行流水,发现案涉经营部未向农户个人支付资金,且发现案涉经营部与受票企业之间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回流。
三、实地调查确认违法事实:税务局通过实地调查涉案经营部经营地址和当地村委会,确认案涉经营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的案涉人员和经营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刑法》的规定,其不仅会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还会面临刑事责任。这警示企业,应当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开具发票,确保发票开具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