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计进项税额
1.混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风险提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未划分清楚,将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抵扣,多计进项税额。比如将营改增后采用简易征收的建筑行业老项目、包工部分包料、清包工工程取得的增值税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抵扣;将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抵扣租赁标的物等进项税额。
合规自查:
查看收入、成本、应交税费相关明细账和原始凭证,确认是否单独核算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收入,是否有项目归属错误的材料成本费用,是否准确划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对应进项税额。如无法划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是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进行进项转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2.购进农产品原材料未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
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可能存在应按而未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合规自查:
对照税法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查看进货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确认是否存在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少计进项转出税额
3.发生退货、交易终止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回,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销售台账,核实是否存在退货、交易终止情况;查看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确认是否有退货未作冲减进项税额的情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4.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
风险提示:
将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能存在发生上述事项但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核实是否存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查看原材料、库存商品出库情况及用途;查看资产卡片,确认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的用途;核实是否将“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确认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进行转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5.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原材料、商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原材料”“营业外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存货被盗、丢失、霉烂、盘亏原因,查看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核实存货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服务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由于管理不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并按照下列公式判断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准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7.管理不善造成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
在建工程发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可能存在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核实在建工程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判断其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8.不予退还的质保金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
为保证产品或材料质量,购货方往往扣留销货方一部分销售款或者材料款,待生产一定时期(按合同约定)后,如没有问题再将扣留的质保金退还给销货方;若质量有问题,则按合同约定没收全部或部分质保金,以弥补质量损失。质保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给销售方的,应当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合规自查:
查看合同条款及执行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扣留质保金的情况以及质保金条款的具体内容,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明细,核实收取质保金的会计核算,确认是否存在超过年限未退还的质保金,是否进行进项转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9.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风险提示: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合规自查:
查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购进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内容是否与合同或协议一致,确认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