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育活动中赞助产品可否税前扣除?
公司所在城市举办市民欢乐跑体育活动,我公司相应号召赞助了一些自产的食品,要求主办方在活动中宣传我公司的产品或形象,会计核算计入了赞助费,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上述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对于宣传企业的产品或形象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该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如果是为了宣传企业的形象,具有广告性质,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发生的具有宣传企业产品或形象的赞助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扣除。
以自产的食品进行赞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先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然后再填写《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