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情况下,可以单独开具负数发票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对企业折扣销售,政策规定是可以依法单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需要注意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包括红字普通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如果之前购买方是企业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票的,发生了销售折扣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单独的红字专票。而如果购买方是个人或者开具的是普票的,是不能单独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