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预收租金立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若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以货物发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但同时作出特殊规定,即对于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则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先开发票
这个情况需要解释一下,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规定为销售收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而此“收款”,乃是指销售过程中或者完成后,通常不包括销售之前“预收款”。
但是,税法又有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立即发生。
需要提醒注意一点的是,这儿又有一个“特殊之特殊”规定,对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支付机构预付卡而收取款项(其实也是预收款),可先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待实际发货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但不能重复开票了。
二、发生增值税预缴义务
(一)建筑服务
其实,在“财税〔2016〕36号”文件刚刚发布的时候,建筑服务预收款项与租赁服务规定一样,都是直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后来又修改了。按照现行规定,预收建筑款项,发生增值税预缴义务,即需要按照预收款2%或者3%预缴增值税。
至于其纳税义务,则依一般规定,即收款(过程中、完成后)、开票、应收款、服务完成四居其一方为发生,并依法定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当然,前者预缴税款自可抵减。
(二)销售不动产
这个与建筑服务规定差不多,只不过预征率5%或3%。即预收款项时按照5%或3%预缴增值税,而以收款(过程中、完成后)、开票、应收款、不动产权属变更四者孰先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之发生,然后依照法定税率、征收率计税、抵减。
最后,也是需要提示大家,上述情形虽然只是规定于预收款时发生增值税预缴义务,但前提也是不能先开发票;如果开具了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则随之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