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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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发布时间: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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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其中第三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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