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支付给国外个人的劳务费,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有可能依法不需要代扣代缴税金。
1、增值税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附件1、增值税法等规定,国外个人提供的劳务如果是在境外,依法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反之,国外个人因提供劳务有入境的,就需要按规定扣缴增值税。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备注:劳务费的税率是6%)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双方合同或协议名义上约定的是“劳务费”,但是实质上“著作权转让”。比如,境内企业让国外个人编写了软件,双方约定给了“劳务费”后境内企业就取得永久使用权的。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国外个人转让著作权的,不管是否入境,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与境内不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国外个人,如果属于居民个人的,取得的该笔劳务费不管是否入境,支付方都应依法代扣代缴个税。国外个人,如果属于非居民个人的,取得的该笔劳务费没有入境的,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依法无需缴纳个税,支付方也不需要扣缴个税;如果为取得的该笔劳务费入境的,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支付方都应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按照前面增值税的分析,可能名义上约定的是“劳务费”,但是实质上“著作权转让”。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发表出版等属于“稿酬所得”除外),非居民个人不管是否入境,支付方都需要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金计算,与居民个人计算适用的税率表不一样,非居民个人适用的税率是3%-45%。
综上所述,支付给国外个人的劳务费是否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照何种具体税目扣税,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的搞“一刀切”。跨境税收问题比较复杂,企业判断有困难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去咨询主管税务局或者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