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收取代养费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个养猪公司,如果帮其他公司开展代养业务,收到一笔代养费,是否需要交税,税率多少?
解答: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不同。
第一种情形:单纯的寄养服务
如果提问描述的“代养业务”,是委托方提供猪仔、饲料或少量饲料及不提供饲料,作为接受委托的养猪公司主要提供服务(劳务),则构成农业服务。
对于农业服务,很多服务是可以免征增值税,但仅限于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可惜,提问所描述的生猪代养并不在上述规定中,无法享受农业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进一步强调,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非诊疗服务(如寄养)不属于免税范围。同样,养猪公司提供代养(寄养)也不能免税,应按照“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税率6%、征收率3%(在2027年以前可优惠至1%)。
第二种情形:实际为“订单农业”
市场上,部分企业以“养一头牛”或“养一头猪”等为噱头,委托人其实并不提供牛仔或猪仔等,整个养殖过程中完全是养殖企业在提供所有的生产要素,经济实质其实就是“订单农业”。
因此,养殖企业收到的所谓“代养费”实际就是销售产品的收入。如果销售的产品属于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且属于自产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提供给客户的产品已经是深加工的,则不能免征增值税,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以“代养”为噱头但是并不提供产品的,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甚至金融诈骗,已经超出了税法的范畴。
第三种情形:委托方是养殖企业的
委托方是养殖企业的,提供猪仔,甚至提供养殖技术服务等,完成后回收养殖产品,形式上有点类似“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作为委托方的“公司”可享受自产农产品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被委托方仅限于“农户”。
因此,双方都是养殖公司的,是无法享受“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优惠政策,且被委托方收取代养费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与情形一类似)。
对于双方都是养殖企业的,建议将代养方式更改为互为销售行为,充分利用农产品自产自销的免税政策,以及生猪购进后再销售的流通领域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完美避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双方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不能免企业所得税),拟定两份购销合同,在两份购销合同中双方的购销身份是互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