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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18个风险提示及自查要点
发布时间:2025-09-11   来源: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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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风险提示及自查要点

通用合规管理

(一)从价计征

1.房产原值未包含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值

风险提示: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可能存在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固定资产-房产”科目,核实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复核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值。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 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 号)第一条、第二条

2.房产原值未包含土地价值

风险提示: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可能存在核算房产原值时未包含地价,计税依据不准确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固定资产-房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购地合同、土地出让金收据、契税、印花税及开发土地成本费用凭证,并根据规划报告确定的土地容积率复核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款。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复核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地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三条

3.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未入账房产、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在建工程”科目、房产税缴纳台账、房屋出租或者出借协议,核实是否存在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 号)第十九条

4.改造、翻建的房屋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改造、翻建的房屋,已办理验收手续或未办理验收手续已经使用的,未按税法规定调整计税原值,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账,核实对原有房屋进行改造、扩建等是否按规定调整其房屋原值;已办理验收手续或未办理验收手续已经使用的,是否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 号)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 号)第二条

5.免收租金期间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可能存在免收租金期间,作为产权所有人未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对外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核实是否包含免租期,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免收租金期间,作为产权所有人是否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二条

6.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可能存在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固定资产明细账、房产税申报明细,核实是否存在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未申报房产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第一条、第二条

7.融资租赁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可能存在利用融资租赁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房产租用情况和融资租赁合同,核实融资租赁房产的详细情况,确认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三条

(二)从租计征

8.出租房产未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

将自有房产出租其他企业使用,可能存在仍以房产余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房产出租情况和经营租赁合同,核实出租房产的详细情况,确认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第二条第三项

9.向关联企业出租自有房产未按公允价值收取租金

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关联企业使用,收取的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未按市场价格计算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关联方房屋租赁合同,核实是否收取房产租金,收取的租金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交易原则,对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是否按公允价值进行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第二条第三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业合规管理

(一)银行业

10.持有抵债房产期间未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若抵债资产为房屋不动产,在持有期间可能存在未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抵债资产-房产清单、“抵债资产-房产”科目明细账及房产税申报台账,核实取得抵债房产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5 号)。

(二)房地产业

11.自用开发产品或尚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可能存在自用开发产品或尚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未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少申报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房产税申报台账,核实自用开发产品或尚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复核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确认是否按照规定核算相应成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12.产权归属开发企业的公共配套设施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风险提示:

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合规自查:

查看配套设施的性质、归属,房产税申报台账,“固定资产”“开发产品”明细账,明确自有配套设施及相关成本,核实是否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已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复核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确认是否按照规定核算相应成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风险提示及自查要点

1.实际使用应税土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提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实际使用或代管土地的非土地使用权人可能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实际使用或代管土地的非土地使用权人,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 号)第四条

2.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土地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提示: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能存在实际使用、承租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实际使用或承租应税集体土地的,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 号)

3.因权属纠纷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提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可能存在使用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应税土地,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实际使用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应税土地的,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 号)第四条

4.未投入使用的土地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提示: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能存在取得地块后暂未进行实质性开发,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明细账,比对土地受让合同,查看是否存在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第二条

5.地下建筑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提示: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可能存在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查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账,核实独立地下建筑物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四条

6.取得抵债不动产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提示: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若抵债资产为不动产,在持有期间可能存在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

比对抵债资产相关科目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明细表,核实是否存在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 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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