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也要符合上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要满足其特殊规定。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不符合相关性不得税前扣除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如某公司承担其他公司人员的工资支支出,与生产活动无关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二、不符合合理性不得税前扣除
1、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未扣缴个税部分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三、未实际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1、根据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缴前仍然没有支付汇缴年度已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汇缴年度不得税前扣除该部分工资薪金。
2、还有部分企业通过会计处理,达到好像支付的假象,将计提的工资转到“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实际上这样会计处理,也并没有实际支付。
情形四、未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近年来,发现存在不少企业通过虚列非本单位员工工资的方式来达到增加成本的目的,根据税收法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且实际支付的才可以税前扣除。这类企业通过虚构人员、虚列人员工资薪金的方式,增加人工成本,可能虽然形式上支付了(根本不可能支付给虚列人员),但也不得税前扣除。
参与有关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4、《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