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陕西盛明宏盛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非法变票牟取利益,涉及接受、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2份,价税合计1.9亿元。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并已进入司法程序。
进销不符,数据研判锁定变票嫌疑
检查初期,根据协查线索,检查人员通过金税系统对陕西盛明宏盛能源有限公司基础信息、申报纳税数据、发票流向等信息进行归集分析,发现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该企业在短时间内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皆过亿元,蹊跷的是,其中相当一部分发票里,进项货物名称为混合醚、异庚烷、高沸点芳烃溶剂等,销项货物名称为生物柴油、普柴,上下游开票品名不符,且该企业为商贸企业,无加工能力,不可能将化学原材料加工为燃油产品;同时,也并未在企业财务账册中发现加工发票,有悖常规经营情况,因此检查人员分析该企业可能涉嫌变票。
为进一步核实疑点,检查人员实地查访,并通过多方联络找到实际负责该企业经营业务的关键人员进行突击询问。在检查人员的系统调查下,该企业关键人员陈述了该企业从上游取得、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的具体违法行为,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相关的银行卡账号。
根据案情,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成立专案组开始深挖检查。
为了保证案件一举侦破,税警联合专案组放弃春节休假,先后前往河南、湖南和山东等11个省市进行秘密外调工作,于2024年2月底将一名关键涉案人员从山东押解回西安调查,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3月另一名关键涉案人员也在山东被警方成功控制。
根据相关证据和供述,专案组查实,陕西盛明宏盛能源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下,通过编造合同、虚构交易、资金回流等方式,向下游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吨成品油从中获利20元“开票费”;此外,通过伪造银行流水,每吨成品油额外收取5元的“好处费”,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链条。
经过清分数据线索、厘清银行流水,该企业通过虚构业务、伪造交易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终于无可辩驳。2021年至2022年,该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向下游31家公司开具10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448.87万元;同时取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21份,价税合计9595.85万元。相关涉案人员通过违法犯罪手段牟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4年8月依法对陕西盛明宏盛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将该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目前,公安部门已捣毁陕西省西安市及山东省东明县犯罪窝点各1处,批准逮捕涉税犯罪嫌疑人3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变票”是石化行业一种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将原油等非应税消费品生产为柴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系消费税纳税义务人,需要依法缴纳消费税。实践中,部分炼化企业为逃避缴纳消费税,生产出成品油后开具化工类发票,经变票公司变名为成品油发票,再开回给炼化企业,配合其生产的成品油使用,实现偷逃消费税的最终效果。
我们认为,变票行为只能依赖于炼化企业,而不能独立存在,炼化企业有偷逃消费税的需求,才会滋生变票企业。本案中,税务机关虽然查明了变票环节的情况,认为陕西能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上游企业取得混合醚等化工类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开具柴油等成品油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行为,但没有对整个开票链条进行核实。如果对上下游进行延伸彻查,就会发现发票的源头和终点极可能是同一家或有关联的炼化企业,变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炼化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另一方面,无论化工产品还是成品油,其增值税税率是一致的,虚增各交易环节如能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则整个虚开链条不会造成增值税损失。根据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存在虚开行为,但没有骗抵增值税的目的,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不以虚开犯罪论处。故陕西能源公司采取变票方式帮助炼化企业隐瞒生产行为得以偷逃消费税,构成逃税行为,如能证明本案不存在增值税税款损失,则应当以逃税罪的帮助犯追究陕西能源公司的刑事责任,而不应定性为虚开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