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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所得税优惠执行有误,补税及滞纳金1900多万元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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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需补缴税款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前沿海洋”)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青崂税 通【2025】5900 号、5525号、5542号、5543 号),核定青岛前沿海洋 2019-2021 年度合作育苗业务所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海水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要求青岛前沿海洋补缴 2019-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 1,063.51 万元,滞纳金 872.31 万元。另外,青岛前沿海洋按照上述主管税局签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青崂税 通【2025】4016 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崂税限改【2025】20 号)先行补缴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 155.73 万元,滞纳金 62.75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纳完毕。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

控股子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 2025 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减少公司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49.49 万元,最终以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 月 16 日

东方税语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温馨提醒:

“合作育苗业务所得”不等于“海水养殖项目所得”,因此,不符合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天不同于往日,以前可以打点擦边球蒙混过关,现在对于税收政策的执行,可是差一点也不行,不能在抱有任何幻想,准备全面税务合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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