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母公司、子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同租了一幢写字楼办公。一年房租327000元,母公司一块儿支付给了房东,房东则一并给母公司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27000元(票面租金300000、增值税27000元)。然后呢,母公司就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子公司分摊了三分之二。
其实呢,这个问题非常值得一说。
企业所得税方面比较容易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有明确处理规定,按照分割比例,母公司给子公司出具分割单,按照各自实际承担金额确认费用、税前扣除即可。母公司以发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分公司则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母公司发票可以复印作为附件)。
但是,增值税方面有点儿麻烦。我们先来看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那么,分摊给子公司的部分,对于母公司而言,并未实际负担,因而不能抵扣。而分公司呢?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也是不能抵扣。
这样对于子公司实际负担的部分,其实是亏了。那么怎么处理呢?
(一)房东直接按照各自承担金额,分别给母公司、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