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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经贸有限公司 隐瞒收入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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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经贸有限公司 隐瞒收入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税务稽查案例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张宏 盛蓉
审稿: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法制科 李宁 贺胜安
检索主题词:留抵退税 隐瞒收入  偷税

一、案件基本情况
湖南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身份证号码:432302********4019,财务负责人:龚某,身份证号码:432302********2924。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公司经营范围:建材、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钢渣、煤炭、粉煤灰、炉渣、水渣、矿粉、水泥熟料、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农副产品购销;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广告设计、室内装饰及装饰材料销售;新型环保材料的销售;装饰石料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主要业务水泥批发销售。2014年1月21日该单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单位2022年4月8日申请留底退税519158.96元。
该单位与湖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交易中,2015年-2019年合计收到货款3678347元,截至检查之日,该单位与湖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账上尚有应收账款贷方余额3216584.5元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该单位与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交易中,自2017年以来合计收款1258347.33元,未开具发票,截至至检查之日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以上合计4474931.83元未确认收入,未申报销项税额。
二、作案手法
该单位自2015年以来收到湖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3216584.5元货款后,长期在往来账上挂应收账款贷方,未开具发票,应计未计销项税额;收到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1258347.33元货款后,隐匿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未计未计销项税额,以上通过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涉嫌骗取留抵退税共计519158.96元。
三、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通过调取企业账簿,重点从往来帐上进行突破,发现其应收账款贷方长期有余额,发现其疑点,并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询问,了解到其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纠纷,但双方于2022年2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4月28日“某经贸”收到“某预大建”偿还的货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诉讼费、案件执行费等共计700000元,但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
四、处理处罚情况
(一)对于该单位隐匿销售收入、少申报销项税额、进而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行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的规定,建议追缴其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519158.9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对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共519158.96元。
(三)不予办理留抵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有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五、案件启示
当地税务局应根据最新税收政策和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企业财务人员提高办税水平。对日常纳税申报严格审核,认真分析,科学评估,比对其纳税申报的数据是否正常,及时发现疑点,堵塞税收漏洞。督促企业按纳税义务时间及时申报预缴税款,避免出现前期少缴税款后期多缴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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