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变“税愁”!高管策划与公司失责双双受罚
文/每日一税整理
编者按:2025年10月12日,税乎网发布《创投公司高管个税税筹被查》。现对该案全文转发并予简评,与诸友共飨。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稽罚〔2025〕108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529,149.00
处罚日期: 2025-09-25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根据《检察意见书》(***检刑行意〔2025〕4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处〔2023〕61号):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的由***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9份,价税合计17120357.37元,实际是应支付给你单位孔某某、张某、汤某某、曾某某、李某、蓝某某等6名高管的薪酬支出。
导致你单位在2022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058298元,以上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在2023年4月24日全部缴纳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对你单位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冲抵企业成本的犯罪情况决定不起诉,由我局对你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检查中,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对违法事实和拟处罚意见无异议。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你单位的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058298元。
违法行为类型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7058298元处0.5倍罚款计3529149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每日一税简评】本案以虚开发票方式支付高管薪酬,被税务机关处以352.9万元罚款,这一案例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本案中,涉案企业通过6家第三方公司虚开179份普通发票,将1712万元高管薪酬伪装成咨询服务费入账,这一行为存在多重违法性:
首先,逃避缴纳个税。通过虚构交易偷逃个人所得税705.8万元,严重违反《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
其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行为本身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
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税务机关仍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对未履行扣缴义务行为独立作出行政处罚,体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评价标准的差异。
本案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相对从轻,考虑到了企业已全额补缴税款、认罚态度良好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对于创投行业而言,此案特别警示:高管薪酬安排必须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任何通过“税收筹划”名义将工资薪金转化为经营支出的操作,都将面临实质审查。
此案的及时查处,有力维护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严肃性,也对借助“税收洼地”及第三方平台进行不当税务筹划的行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