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我公司预付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作开发款,一直挂账往来款,是否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
答复:
若预付款项是基于真实的合作开发业务,且双方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明确了开发进度、交付时间、款项用途等,且实际业务在持续推进中,通常不构成视同销售。
例如:
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分期提供开发服务,企业预付款项是为获取未来开发成果,不属于无偿转让货物或服务的情形。
若合同存在异常条款,如长期不明确开发内容、无合理交付时间,或实际未开展合作开发业务,预付款项长期挂账,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关注,存在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