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征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申报?今天申税小微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01
申报时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02
加计扣除比例
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03
不同研发形式的加计扣除规定
1
委托研发
受托方类型 |
加计扣除规定 |
境内 |
一、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二、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
境外 |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
2
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
集中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
研发费用归集
人员人工费用:①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②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5
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6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7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权、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8
其他相关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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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点击主表第22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栏,点击右侧【填写优惠事项】。
02
在“免税、减税收入、加计扣除类型选项表”中,勾选对应的加计扣除事项,填写优惠金额,点击【确定】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