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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3个印花税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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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公司缴纳的雇主责任保险需要交印花税吗?

解析:需要缴纳。

公司缴纳的雇主责任保险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相关规定,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畴,需按保险费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将雇主责任险归类为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合同在印花税法中属于应税范围,税率通常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注意:

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保险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问题二:公司购买的人身商业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解析: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需要交印花税,按保险费的 千分之一(0.1% 缴纳。比如保险费是1万元,印花税就是10元。

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信用险、保证险等。

特别注意: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也属于财产保险,同样按0.1%交税。

2人身商业保险(如员工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险等):不需要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一)根据印花税法的税目税率表可知,保险合同中仅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人身保险合同不在印花税列举范围内。

 

财产保险合同(含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需按保险费的 千分之一 贴花(即交印花税)。纳税人是合同的“立合同人”(即签订合同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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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业务分两大类: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问题三:企业之间签订的框架合同,执行期超过1年以上,印花税怎么计算?

解析:

1、若是企业之间签订的框架合同中没有列明合同金额:

申报时间:合同签订时,需在首个纳税申报期进行零申报,仅申报合同签署情况,暂不缴税。

缴税时间:实际结算后,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举例:若框架合同未明确金额,执行期间分多次结算,每次结算后需在次月申报期内,按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若是企业之间签订的框架合同中列明了合同金额:

按合同所列金额计税:若框架合同明确约定交易总价,即使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约定不同,仍以合同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案例:多年房租合同,印花税如何缴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3月签订了租赁期3年(2023年7月-2026年6月)房屋租赁合同,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形:合同约定三年房租分别为120万、150万、180万(都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合同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下同)
1.该企业书立应税凭证当日,应按租赁合同的总金额450万元,按千分之一申报印花税4500元。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如双方于2025年4月,解除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25年7月-2026年6月,不再续租,则该企业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180万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1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第二种情形:合同约定第一年房租为120万,第二年、第三年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约定
该企业书立应税凭证当日,应按租赁合同的总金额120万元,按千分之一申报印花税1200元,后续按照每年约定的房租金额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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