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消费贷的“发票生意”
——这,就是虚开发票!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期,为应对银行要求消费贷用户上传消费凭证,一条“代开发票”的灰色产业链悄然生长,中介宣称“包过审”,手续费为贷款金额的0.5%。

用户为凭证焦虑时,一条“代开消费凭证”的灰色产业链正悄然运转。
在社交平台,充斥着大量“消费凭证其实很简单”类引流广告;在电商平台,搜索“消费凭证代开”,也能看到大量商品。

(“中介在线报价代开发票”信息截图)
记者以消费贷客户身份联系上某中介,咨询消费凭证代开事宜。对方称:“我们可以帮你开具电子发票,包银行审核通过,收你0.5个点。”
“借款用途是日常消费还是装修、教育、旅游之类的?”对方着重询问了借款用途,并表示可以按照相关消费场景来开票。例如日常消费占大头,则可按照“综合消费”的内容来开票。
值得注意的是,开票的费用是按贷款金额的0.5%收,而不是开票金额。此外,其费用需要先支付一半,“待开好票之后再付尾款。”
当记者追问“能否开小额消费发票”,对方表示:“这些日常消费都按照综合消费内容开票,比如‘生活服务类’,银行一般不细查。”
所谓“综合消费内容”,实则是中介根据银行审核偏好“包装”发票内容。例如,一笔5万元的贷款,中介可开具一张“生活服务—综合消费”电子发票,金额匹配贷款额,备注“日常消费”。这类发票多为“顶额开具”,与用户实际消费无关。
为何中介能“包过审”?有城商行风控部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部分银行仅通过税务系统核验发票真伪,但难以追踪消费场景真实性。中介利用篡改发票备注的漏洞,或使用‘汇总开票’方式,绕过单笔消费对应要求。”

以上摘自“每日经济新闻”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