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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的“非应税交易”是啥?
发布时间:2025-10-20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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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注:一般纳税人,本文讨论的范围也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类似“非应税交易”所对应进项税抵扣的规定,无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均未有体现。

也就是说,在现行政策下,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非应税交易,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但从2026年开始,将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上述事项,在实务中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呢?

一、法定的非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实务中,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的非应税交易,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为员工统一购买劳保用品(工作服、工作手套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单位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而专门购买了电脑等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公司房产、土地被有关部门依法征收,公司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取得了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公司为加强存款的专项管理,专门购置了电脑等硬件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其他非应税交易

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应税交易指的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

除了增值税法第六条列示了四种法定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实务中还有其他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本文列示三种常见情形供大家参考。

(一)买方纳税人收取卖方支付的违约金

【案例1】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我国的境内公司,双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A公司支付10万元预付款,A公司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起10日内向B公司发货,B公司收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守约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同时守约方可要求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B公司及时将10万元预付款支付给A公司。A公司收到预付款后,由于生产经营出现了一些问题,未能在合同的约定时间发货。

B公司遂要求终止合同,要求A公司返还10万元预付的货款,并要求A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为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B公司专门聘请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该项纠纷进行专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就该服务给B公司开具了5万元的法律咨询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过友好协商,A公司按合同约定,将10万元预付款返还给B公司,并向B公司支付了15万元违约金。

该案例中,B公司收取的15万元违约金在中国境内发生,但B公司并未发生向A公司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因此,B公司取得违约金的行为就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之外的非应税交易。

在该交易中,B公司购买的法律咨询服务,就属于购进服务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若违约金由卖房A公司收取(如A公司发货后,B公司未按时支付尾款),则对于A公司而言,所收取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因为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了货物),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应税交易,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

【案例2】C公司为生产某种特殊产品,需采购一批原材料。由于原材料类型较多,C公司需从不同类型材料中挑选。D公司为了能和C公司合作,将价值2万元的材料无偿赠送给C公司,双方签订了赠送协议。C公司使用该材料后,试产的产品达到预期效果,后续和D公司签订大批量材料采购合同。

C公司为确保和D公司签订的赠送协议没有瑕疵,专门和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咨询协议,支付了5000元咨询服务费,并取得律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情形中,C公司受赠取得的2万元材料(借记“原材料”,贷记“营业外收入”),对于C公司而言,就属于“非应税交易”,与该交易相关的律师咨询费5000元所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纳税人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为收入

【案例3】E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了M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0万元(含税),但款项未支付。后续M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直接注销(未向E公司追索债权)。若干年后,E公司发现M公司已注销,且无法和M公司任何人员取得联系,遂将无法支付给M公司的10万元货款转为“营业外收入”。

E公司在做上述处理时,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咨询服务,支付咨询服务费3000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情形中,E公司将无法支付的款项确认为收入,就属于“非应税交易”,与该交易相关的会计师咨询费3000元所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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