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采购费用能否计入研发加计扣除?
解答: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有两种选择:(1)按照征税收入处理;(2)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当然,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也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两种处理方式的最大不同,就是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用补助资金支出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补助资金购置的资产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如果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即便是用于研发活动,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由于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实质上的“节税”,最多就是推迟缴税的时间而已。
综上所述,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如果是用于研发活动的,建议按照征税收入处理,即使在实际收到的当年可能需要缴税,但是在以后年度实际用于研发活动支出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这样的税务处理,对企业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