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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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官方发布!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系列文章四十九:使用不征税收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5-10-11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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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合规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防范涉税风险,筑牢合规经营根基,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手册》。

接下来,本栏目将以手册为主体,以专题文章为主要形式,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种合规要点,并逐项列明风险提示、自查要点、政策依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

今日推送内容为“企业所得税”专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使用不征税收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风险提示: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等,也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可能存在将政府补助既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又将对应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研发项目使用的资金中是否含有取得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存在使用不征税收入的研发项目的,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确认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做纳税调整,是否将其作为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项。

二、委托研发费用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情况。其中,对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由委托方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基数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可能存在将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或超过规定限额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委托研发合同及相关执行台账、会计核算,自查研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核实是否已按照规定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受托研发企业自查是否有将受托开发项目的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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