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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实际支付的工资我就按个税系统申报数填,行么?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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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都是这篇文章的留言回复,职工薪酬,可以不填吗?汇总分享给大家。

1、既然福利费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税,那"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要不要包含这个福利费???

答:并入工资申报个税不是计入工资做账做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一码归一码,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仅仅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借方发生。那么这里出现发生和个税申报收入的差异属于正常税会差异,忽略提示!

2、辞退工资申报个税了的,不填到实付吗?
答: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实际支付工资和计入成本职工薪酬都是会计核算口径,哪怕是辞退福利申报了个税,实际上我们所得税申报表实际支付的工资也仅仅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借方发生,不包括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的借方。

3、季报填写的支付职工薪酬的期间是三季度还是1—9月份
答:填写1-9月发生,实际上从比对逻辑看,系统也是设计的累计数比对。

4、实际支付的工资我就按个税系统申报数填,行么?
答: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实际支付工资和计入成本职工薪酬都是会计核算口径,如果非要回答这个问题,肯定是不对的!但是如果你个税申报是执行的收付实现制,以工资发放的月度为税款所属期的情况下,一般实际支付的工资账上数和个税系统申报数是一致的。

5、公司有挂证人员(其实内部其他子公司的人员)只交了社保不支出工资,而且全额承担了社保费用,不与他原公司结算,社保费用全额计入费用里面了,那事项1应付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里要填这部分数据的吧,因这部分人实际不发放工资,那实际发放应付职工薪酬应该是不填的,对吧?

答:那如果严格说,你为这些挂账人员承担的社保个人部分,从本质上应该属于为他们支付的报酬,应该计入工资核算,而非直接计入社保费核算。

6、您好二哥,9月份工资已计提,但到10月初发出,这次季报实际支付数是取1-8月还是到9月份数,麻烦指导下,谢谢!

答:实际支付是应付职工薪酬-借方,自然包括自然月1-9月你账上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9月工资10月发,那么就不会取,但是1月发放24年12月的会取到。

7、支出的福利费都要通过职工薪酬过渡吗?
答:为了方便统计填写报表,建议做账都通过一下,万万没想到!“揭穿”会计核算基本功老底的会是所得税预缴里的“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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