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隐匿收入8958万偷税,税局处补滞罚1874万
文/李冼 整理
编者按:2025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通报《“自作聪明”隐匿收入终被查》税案,披露涉案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含税)8958.17万元偷税被查处。现予转发,与诸友共飨。
2025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通报《“自作聪明”隐匿收入终被查——揭秘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税案,披露该公司通过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含税)8958.17万元偷税,被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4.40万元。
附:
“自作聪明”隐匿收入终被查
——揭秘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含税)8958.17万元,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1116.46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4.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多线合并,隐匿款项初现端倪
2024年8月,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协查案源立案,并合并后续线索,从资金、发票和物流三方面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业务真实性开展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实际经营位于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属于典型的“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在注册地既无办公场所也无工作人员,涉税事项委托中介代理。
交办案源线索显示,该公司涉嫌账外销售隐匿收入。经多次询问,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承认,其农业银行对公账户收到王某某等23人共计1056.62万元销售货款,后转入公司工商银行账户,未开票、未申报纳税。
检查组调取该公司账册、凭证及资金流水,并赴其中介机构核实,确认该笔收入未在账面反映,仅做银行存款借贷处理。后记账会计傅某某证实系企业授意,并提供了聊天记录等证据。
检查还发现,收款农行账户虽已备案,但转入资金的工行账户未备案,且于2024年8月被注销。检查人员判断,该账户可能涉及更多隐匿收入,已查实的千余万元或仅为其中一部分。
深挖线索,账外收入全额确认
针对该账户交易记录过少的疑点,检查人员通过资金查控平台调取其自2023年12月开立至2024年8月注销的完整流水,发现另有70余个个人账户向该户转账合计8958.17万元,转账用途直接标注为“货款”。随即,检查人员深入追踪上述个人账户信息,逐一核实其实际经营油品业务,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涉嫌账外销售隐匿收入的证据指向。
检查人员采取“由易及难、分步突破”的询问策略再次约谈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确凿证据面前,周某某最终承认该笔款项均为账外销售收入。
铁证如山,企业终吞违法苦果
在确认违法事实后,检查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进行了深入询问。面对确凿证据,周某某最终承认了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025年3月,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4.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每日一税简评】本案稽查人员未局限于企业账面凭证,而是转向银行流水这一客观证据链,精准实施了“资金追踪-业务匹配-差异锁定”的核查程序。
具体而言,通过调取企业全部对公账户及法定代表人、关联人员个人银行卡流水,与纳税申报收入实施双向比对,发现了体外循环的资金轨迹。那些未入账却持续流入个人账户的巨额货款,与企业油品销售规模形成鲜明反差,成为隐匿收入的直接证据。
这种稽查方式凸显了当前税收征管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深化。银行账户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等电子数据,已成为税务稽查的利器,使资金流向无处遁形。企业试图通过个人账户分流收入的做法,在资金流水全景图下已难以藏身。
通过本案查补不难看出,在税收大数据时代,任何偷税违反行为都可能引发稽查查处风险。依法如实记账并申报全部经营收入,才是企业长治久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