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工会组织员工旅游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工会使用工会经费组织员工旅游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则需要。
如果旅游费用从工会账户支出,且工会经费已按工资总额 2% 税前扣除,同时旅游活动是面向全体员工、无差别享受的,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需要留存工会决议、费用分摊表、工会经费收支报告、活动方案、费用发票等备查。
但如果旅游活动存在对个别会员的特殊奖励性质,或者能够明确区分出个人享受的旅游费用,以及费用从企业账户支出,或变相向个人发放旅游补贴等违规情形,则应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相关主体代扣代缴。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