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汇总整理了退休返聘人员的新口径!以后雇佣退休人员,工资个税、社保、残保金、工会经费就这么操作。
今天整理一下实习生的,这里的实习生特指全日制实习学生。
1、个税问题,取决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关系。
如果实习生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如上下班打卡、统一考勤等),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则其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工作性质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如临时性任务、非核心岗位等)且未形成雇佣关系,仅仅是劳务合作关系,则其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
有人说实习生只能按劳务报酬计税,依据是2020年第13号公告第二条:“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对的,13号公告只是告诉你如果属于劳务报酬的可以按累计预扣法,并非代表都是必须按劳务报酬计税。
2、社保
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购买社保,用人单位也不要给其购买社保,否则影响其应届生身份。
3、残疾人保障金
实习生通常不属于上述“在职职工”的范畴。实习生一般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实践学习,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实习协议建立的临时性关系,且实习期限往往较短,不符合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这一条件。
4、工会经费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正式的劳动关系,大多是学校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实践学习,以积累实践经验、完成学业要求为目的。他们与单位签订的多是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规定的工会经费计征所涉及的“职工”范畴。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实习生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实习单位在计算工会经费的计费基数时,通常也不会把实习生的相关报酬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