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有未分配利润,自然人股东若是等比例减资的话,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复
若自然人股东等比例减资,股东收回的资金未超过其原始出资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公司实缴资本100万,未分配利润20万,股东按比例减资,收回资金未超过其初始出资部分,此时不涉及个税。
注意:
若股东等比例减资且收回的资金超过其原始出资额,超出部分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回资金-原始出资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股东原始出资50万,减资收回60万,需缴纳个税(60-50)×20%=2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财产)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减资对价不公允的税务风险:
特别注意:有的时候虽然是等比例减资,股权比例没有改变,但是减资的时候企业有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下的减资站在税务局的角度看,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也就是公司账面上有大量未分配利润,这就是减资对价不公允,即减资的时候减资对价小于实收资本,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自然人股东减资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会风险。
原因就是这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常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反避税条款的规定,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