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废料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研发废料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答:
研发废料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也要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当前上市公司与IPO项目的主流做法,也是税务合规的“安全模式”。理由有三点:

1. 税法刚性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明确:计算加计扣除时,必须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下脚料、残次品、废料等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按零计算。若会计上不冲减研发费用,会虚增加计扣除基数,稽查时将被补税+滞纳金。
2. 监管问询焦点
近三年IPO审核、年报问询中,交易所几乎都会追问“废料收入为何未冲减研发费用”。多数过会企业采用“双分录”方式:
① 先按准则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成本;
② 再做调整分录:冲减研发费用,以满足税法扣减要求。
这种“会计按准则、税务按税法”的分离处理,已被监管默认为是“合规路径”。
3. 金额小不是不冲减的理由
有企业以“金额低、管理成本高”为由把废料收入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税务口径并不豁免;一旦稽查仍需补税。只有当废料确实无回收价值(零售价)时,才无需冲减。
4、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分两步走,同时也要分为两种情形:直接销售与先入库后销售。
第一种情形:直接销售废料
(1)按《准则解释第15号》确认收入、成本: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废料
说明:通过这样处理就满足了15号会计准则解释了,“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就分别列报,也没有以“净额”冲减“研发支出”。
(2)为符合税法,再做调整:
借:原材料——废料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第二种情形先入库后销售的,只是上面的会计分录顺序发生变化,实质上还是一样的。
这样既满足准则“收入成本分别入损益”的要求,又保证加计扣除基数准确,避免税务风险。
如果是研发过程中有产品的(样品),也是按照类似这样的处理。
注意:按照税法规定,研发过程中产生下脚料、废料或样品等并取得收入,需要按照耗用的材料成本扣减研发费用。也就说研发产生的“产品”,不需要按照“料工费”扣减研发费用。为减少税会差异,会计处理时也只需要按照材料成本结转即可,不需要考虑人工与制造费用、燃料动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