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适用以下征收率: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序号 |
行业 |
征收率(%) |
1 |
制造业 |
1 |
其中:加工修理 |
1.5 |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0.5 |
3 |
服务业 |
1.5 |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咨询服务 |
5 |
|
(2)美容、美发、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化妆、医疗 |
2.5 |
|
4 |
娱乐业 |
2.5 |
5 |
建筑业 |
1.5 |
6 |
交通运输业 |
1.5 |
7 |
其他 |
1 |
佛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税款所属期2025年1月1日起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序号 |
行 业 |
行业所得率 (%) |
1 |
制造业 |
6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6 |
3 |
服务业 |
10 |
4 |
娱乐业 |
20 |
5 |
建筑业 |
8 |
6 |
交通运输业 |
6 |
7 |
其他 |
10 |
注:
1.自2025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此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注意:各地对经营所得核定的征收率不同,文章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数据为准!
近年来,税务局预警推送越来越多,不知道有没有感受?
反正二哥是感受到了,最近预警反馈说明都写了不少。
1、写一份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自查说明2、写一份关于存在简易计税却没有进项税转出的差异说明3、写一份私车公用报销制度4、写一份关于残保金和个税申报人数差异的自查说明5、写一份社保人数和个税申报人数的差异说明6、给税务局写一份“未开票收入”累计为负数的情况说明7、写一份进销项税金额和印花税计税金额的差异说明讲真!近两年遇到的税务预警比前面十多年遇到的还要多?看看下面这些你是不是也有遇到?比如:又比如,税前扣除和取得发票合计金额比对不符的提醒?还比如三代手续费和增值税申报比对的风险预警提醒?劳务费代开发票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预警提醒?还有各种印花税的比对提醒?资产数据和房产税的比对提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