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知法犯法”终自食苦果
—还原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偷税真相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检举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偷税案件。涉案企业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通过从业律师私人微信、现金收取部分代理费用的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同时,该律师事务所发放工资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责成补扣补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68万元,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紧盯线索指向,摸清偷税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检举线索,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数量大,收取律师费要求客户转入私人账户,不开具发票,可能涉嫌偷逃税款。收到检举线索后,检查人员第一时间调取该律所的发票明细数据与申报数据进行逐一比对,发现该律所申报数据与开票数据基本一致。考虑到律师事务所的客户群体多为个人,可能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的风险。
为摸清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到该律所的实际经营地开展实地核查,按规定对收款方式、服务模式、代理案件等信息进行现场取证,并调取了律所服务合同、台账、律师收款的微信截图、账簿资料等。同时,检查人员还向所辖司法局发出协查请求,取得了该律所人员构成、代理案件数量、年度检查考核表等资料。经检查人员对掌握的资料进行综合比对,最终确认了该律所在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存在少计收入的违法事实。
顺藤摸瓜,个税扣缴显露端倪
律师事务所多为合伙企业,名下律师由合伙出资律师、雇佣律师和兼职律师构成,因此,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的政策繁杂,可能出现计算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违规列支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虚假申报律师从业者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风险。据此,检查人员顺藤摸瓜,从行业特性和风险疑点入手,重点关注该律所账簿上列支的人员工资支出,结合工资发放记录、员工名单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进行逐项逐条分析比对,发现该律所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说理执法,引导合规经营
律师事务所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参与主体,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精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应成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推动法治建设的先锋者和实践者,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进行偷税。为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坚持“说理式”执法,多次对其说清“法理”,讲清“情理”,在疏导情绪的同时进行税法宣传教育,引导该律所正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检查。最终,该律所承认了违法事实,表示以后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