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后铁路客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注意事项
2025年10月12日星期日
自2025年10月1日起旅客在国内乘坐铁路出行时,只能开具铁路电子客票(办理非实名制车票等特殊情况除外),同时也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及申报表填报均发生了变化。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购买方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据此确定进项税额。
那么,目前一般纳税人单位因乘坐铁路而发生的包括铁路车票费、退票费、改签费等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均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一般纳税人要想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按税收政策规定填列“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样才可以勾选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也有部分学员咨询,如果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额,以个人名头的电子发票入账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根据税收政策规定,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如果不放心,还是按正常情况填报单位名称及税号。
2025年10月1日后乘铁路出行,只能取得电子发票,并不能取得纸质票据了,但在2025年10月1日前出行的旅客,在10月1日后仍然可以打印纸质票据(当然有180天的限制,超过180天不能打印),之前的纸质票据仍然可以按原39号及31号政策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10月1日前之前的纸质票据抵扣按计算方式抵扣进项税额,10月1日之后电子发票勾选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
税收政策 |
乘车在2025年10月1日后 |
备注 |
境内旅客运输售票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
铁路电子客票可抵扣进项税 |
要填写购买方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退票费 |
铁路电子客票可抵扣进项税 |
要填写购买方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改签费 |
铁路电子客票可抵扣进项税 |
要填写购买方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纸质票退票费在2025年10月1日前发生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是由于原来退票费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而是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当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而10月1日后(过渡期内取电子退票费也可抵扣),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