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赢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6日09时5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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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赢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5〕12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联系人:陈雅莉、洪珉
联系电话:0595-22118809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588号1511室
附件:《关于泉州赢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一稽处〔2025〕124号
关于泉州赢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的处理决定
泉州赢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3QXAG1N)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7月2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社区坪山路441号4楼4603)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查实你公司取得1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92836.49元,税额220068.75元,价税合计1912905.24元),上述发票共涉及出口报关金额244943.8美元,你公司将上述18份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已退税款220068.7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证明有《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协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已退税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5〕7号)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已退税款220068.75元,鉴于退税款220068.75元在之前案件中已作出追缴处理(泉税一稽处〔2025〕7号),故本次检查不再重复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并已申报退税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决定对相关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故应视同内销货物应征增值税202914.05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二、四、五、七条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203.98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三、六条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6087.42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4058.28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十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八、二十八、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本次涉案的已证实虚开并已申报退税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你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92836.49元,决定追缴你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84641.82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合计追缴税费311905.55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上述应追缴的出口退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告知事项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