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企业注销五年后税局向47名股东追缴所得税2.6亿余元
发布时间:2025-10-11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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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

近日,一地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显示,某企业在实际经营业务仅为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将公司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虚假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以公司账务不健全成本费用无法正常核算为由申请核定征收,并按照10%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少缴企业所得税2.6亿余元,因该公司已注销,税务机关向47名自然人股东公告送达该通知书,拟向股东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

经查询工商信息,该公司已于2020年4月注销,目前仍为注销状态。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已注销企业股东追缴欠税、通过何种途径追缴欠税在实践中颇具争议。此外,本案还需关注税款追征期的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若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税款追征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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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稽通〔2025〕2003号

云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林某(居民身份证号:***,云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胡某(居民身份证号:***,云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注:共47个自然人股东):

事由:告知云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政策依据。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云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仅为从事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将公司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虚假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以公司账务不健全成本费用无法正常核算为理由申请核定征收,促成税务机关按照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在发生证券交易业务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该行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第一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并造成2020年1月、2月、4月合计少缴增值税45,452,730.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72,636.52元、教育费附加1,363,581.91元、地方教育附加909,054.60元;2020年3月多缴增值税60,048,121.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02,406.05元、教育费附加1,801,443.64元、地方教育附加1,200,962.43元,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267,572,039.93元。

同时,**公司2020年4月24日发生托管转出-非交易转让之股份过户业务时,由于证券登记公司未代扣代缴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公司应缴少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952,419.50元。

林某(居民身份证号:***)、胡某(居民身份证号:***)、邱某(居民身份证号:***).....(47个自然人股东)为**公司股东,鉴于**公司为注销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该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之规定,拟向上述股东追缴**公司少缴的税费款。

法律依据:(注:部分省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该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对上述事项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逾期视同无意见。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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