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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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官方发布!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系列文章四十七:从事不同项目未准确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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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合规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防范涉税风险,筑牢合规经营根基,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手册》。

接下来,本栏目将以手册为主体,以专题文章为主要形式,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种合规要点,并逐项列明风险提示、自查要点、政策依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

今日推送内容为“企业所得税”专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错误享受优惠

风险提示: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合规自查:自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模式、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存在未在规定范围、未正确核算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二、从事不同项目未准确核算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提示: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合规自查:查看“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是否已分别核算不同优惠事项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对比农产品初加工和种植、养殖项目所得留存备查的优惠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混淆享受优惠条件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购进农产品后直接销售错误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提示: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规自查:查看“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分析库存商品来源,对比留存备查的优惠资料,判断是否存在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 号)。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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