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的食堂在中秋节有对外销售月饼的业务,那我们购买的做月饼的设备、原料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项税额中抵扣。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件,这里包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指的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综上所述,贵公司食堂对外销售月饼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所以,为销售月饼而购入的材料及使用的固定资产及不动产进项是允许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