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我们建筑工地上干活的农民工很多是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我们单位给他们支付工资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的,没有取得发票。请问这部分工资我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返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不是单位职工。只要与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人员均属于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只是用以证明雇佣关系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能以其他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岗位证明等)证明其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也可视同员工对待。企业对其所发放的工资可以以工资发放表等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