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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股东转为实收资本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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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甲持股60%、股东乙持股40%。因经营周转需要,A公司向股东甲累计借款30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股东甲”科目),未约定利息。截至2025年,A公司经营状况改善,但实收资本仍未足额缴纳,股东甲希望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并减少长期挂账风险。

操作流程

1. 确认债权合法性

 

A公司整理了股东甲借款的完整凭证:①2021-2024年银行转账记录(共计300万元);②股东甲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为“企业经营周转”、还款期限为“公司盈利后逐步偿还”);③公司财务账簿中“其他应付款——股东甲”的明细记录(余额300万元)。经核对,债权真实、金额准确,不存在虚构债务的情形。公司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章程约定的实缴期限未届满或已届满未缴纳)。若公司资不抵债(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债权转实收资本可能被认定为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不予支持。

 

2. 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2025年6月,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参会股东为甲、乙(代表100%表决权)。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股东甲其他应付款转为实收资本的决议》,明确以下事项:①股东甲“其他应付款——股东甲”中的300万元转为实收资本;②转股后,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300万),其中股东甲持股60%、股东乙持股40%;③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验资及工商变更手续。

3. 签订债转股协议

A公司与股东甲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①股东甲将对公司的300万元债权转为实收资本;②转股后,股东甲享有与实收资本对应的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③双方确认,本次转股无需支付额外对价,债权与实收资本的差额无需计入资本公积

4. 验资与工商变更

A公司委托B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债转股进行验资,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股东甲的300万元债权已真实转为实收资本。随后,A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工商变更:①股东会决议;②债转股协议;③验资报告;④公司章程修正案。

5. 账务处理

A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报告,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甲 3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甲 300万元

本次转股未产生资本公积,因转股金额等于股东甲新增的实收资本。

6. 税务处理

印花税:转股后,A公司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增加300万元,需按“万分之二点五”的税率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300万元×0.025%=750元。

企业所得税:股东甲为自然人,本次债转股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若股东为法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债权)约定作为资本金(实收资本)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股东甲转股后,未来从公司获得股息、红利时,需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代扣代缴。

注意事项

  1. 债权真实性是核心:需保留借款合同、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资料,避免因债权瑕疵引发税务或法律风险;

  2. 股东会决议需合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明确转股金额、比例及股东权益调整,避免程序瑕疵;

  3. 税务申报要及时:转股后需按时缴纳印花税,若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需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提交相关资料;

  4. 工商变更要同步:验资完成后需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确保公司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因信息不符引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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