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某企业取得8家上游企业开具的“电解铜”品名增值税专票,后经税务机关查实为虚开。基于“无真实采购即无真实销售”的执法逻辑,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对下游开具的对应发票同样构成虚开,涉及金额亦达7亿元,形成典型的“无货虚开”链条。
从案件特征来看,“电解铜”作为大宗商品贸易中常见的虚开标的,具有价值高、流转快、交易链条复杂等特点,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虚构交易、骗取退税。实践中,虚开团伙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虚构货权转移凭证、构造闭环资金流水等手段,制造具有表面真实性的业务痕迹,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欺骗性。
此外,本案中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的认定也值得重点关注。由于该企业在2020年11月开具21份发票后未进行纳税申报并走逃失联,相关发票被直接列为异常凭证。此类情形在实践中对受票企业构成显著税务风险。根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下游受票方应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一般为20个工作日内,A级纳税人可缩短至10个工作日)提出核实申请,并积极准备交易合同、货物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证明材料,对特殊交易模式作出合理解释,以争取税务机关对业务真实性的认可,避免因上游违法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5〕**号
江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至2025年7月21日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20年你单位接收济南X辰经贸有限公司、上海X涵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仁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X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铭XX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弗XX雅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燕XX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善XX贸易有限公司等八家上游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电解铜”,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因此认定你单位对应的对外销售部分无真实业务交易,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5月至11月你单位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74份,发票金额合计634947090.18元,税额合计82543121.61元,价税合计717490211.79元。
你单位2020年11月开具给华XX泰(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939501.80元,税额合计2592135.24元,价税合计22531637.04元未纳税申报,你单位走逃(失联),现认定上述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5月至11月开具给华XX泰(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X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XX盛商贸有限公司、中XX商贸江苏有限公司、沈阳大XX益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上海X聚实业有限公司六户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74份,发票金额合计634947090.18元,税额合计82543121.61元,价税合计717490211.79元的行为定性为对外虚开。你单位2020年11月开具给华XX泰(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939501.80元,税额合计2592135.24元,价税合计22531637.04元,列入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范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